一,”找票抵税“税务法律风险。
1,“找票”作为成本费用凭证,用于所得税税前抵扣,由于此票没有建立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之上的,如果被税局查到,即使已经税前抵扣了,税局会做调增处理,并做出补缴所得税,缴纳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同时做出未缴税款50%到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构成逃税犯,还要承担拘役,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个人节税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企业节税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公司节税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例。
2016年9月份市国税稽查局在进行发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货的账务处理几乎都是如下格式,而且应付账款从来不设明细,况且每次进货均有现金付款。
借:库存商品100万元。
应缴税费-增(进)17万元。
贷:应付账款110万元。
库存现金7万元。
经过调阅相关凭证,发现无资金流,无货物个税节税流,无合同流,该笔业务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抵扣增值税,企业负责人最后也承认是花7%的手续费购买的发票。
处理。
应做进项税转出,补交增值税,处于罚款,由于涉及税款较大,已经移交经侦部门,等待法律的判决。
背景:。
目前财务人员的做账风险逐渐加大,逼着中小企业朝着财务规范化发展,大背景如下:。
1,国地税深度融合。
2,国地税联合入户稽查。
3,防伪税控网络开票系统升级。
4,金税三期上线。
5,分红节税五证合一,部门信息共享。
6,公司宽进严出,注册容易注销难。
7,18个领域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8,工商黑名单,税务黑名单。
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经济犯罪,比如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贷款诈骗罪,侵占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挪用资金罪,等等,都与财务会计相关,会计凭证也就是证据的一部分,会计凭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因此,有时候一笔不经意的记账凭证,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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